只要在保修期内,有证据证明拥有产权或是用益物权的业主向承担保修、维修职责的单位提出过某些保修项目的维修要求,而承担保修或维修职责的单位故意拖延不予维修的,则保修期的时间从业主提出保修要求的时间点中断计算,不再连续计算。
也就是说,对于保修期两年的某些项目,业主在一年半的时间点发现保修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最好有照片证明),向承担保修、维修职责的单位提出了维修要求(这一点必须有证据证明),那么,承担保修、维修职责的单位不予维修的,原定的保修期时间到此冻结在一年半的节点上。即便是再过两年保修单位不予维修,业主当初提出的维修项目就依然在保修期之内。
只要是保留了上述提到的相关证据,法庭上维权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