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赡养费诉状范文如下:原告:简,男,年月日生,族,住广德县卢村乡村组号。 法定代理人:简,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联系电话。 被告:吴,女,年月日生,族,农民,住广德县邱村镇村组号,系原告母亲,联系电话。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年8月起至起诉之日期间的抚养费10615元(其中生活费每月300元,合计8700元,教育费1915元)
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月4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及实际发生的二分之一教育费。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5月份,原告父亲与母亲在浙江省安吉县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9月18日,原告父母在广德县卢村乡村组举行婚礼,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6月3日,原告在卢村卫生院出生。 2009年8月,被告抛弃原告,不辞而别,原告父亲多方寻找被告均无着落。2011年10月,原告父亲偶然发现被告在公司上班,经了解,被告已与公司下属一负责人登记结婚。原告父亲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遭被告拒绝。 综上所述,被告遗弃原告,且拒不承担原告抚养费,于法无据。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此致 广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