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在刑法上并不是一个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以及非法集资退款范围,即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在追缴了上述款项后,办案机关会依程序返还给被害人。通常情况下,追讨回来的款项总额会低于实际的非法集资总额。因此办案机关只能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做不到全额返还。对于所有已报案、登记的被害人来说,返还比例和返还顺序是一样的,不存在先后之分。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返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这种情况下的“先后顺序”只是工作安排,法律上仍视为同一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