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被征收人所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另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被征收人所在的县政府会将批准征地机关、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以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