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被征用后,应如何获得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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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征用补偿遵循原用途原则,包括土地补偿费(以前三年平均产量的6-10倍计)、安置补给费(按需安置人口,每人4-6倍产量)和附属设施、青苗补偿。耕地补偿有上限,不超过15倍产量。非耕地补偿标准参照省级规定。城市郊区菜地征用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执行过程中,依法合规。
耕地被征用后,应如何获得赔偿

一、耕地被征用后,应如何获得赔偿

关于土地征用及补偿问题,应按照被征用土地原有的使用目的进行相应的适度补偿。

在涉及耕地的补偿事宜中,补偿金额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给费以及地上附属设施和青苗等方面的补偿费用。

对于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则是依据该耕地被征用之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量为基准,占比范围约为六到十倍。

关于安置补给费部分,则需根据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进行核算。

具体来看,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对应的安置补给费标准,大约相当于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四至六倍。

然而,对于每公顷土地的安置补给费来说,考虑到其最高限额不能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十五倍因素,因此要谨慎处理。

至于征收其他种类土地所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给费的详细标准,则可参照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相关部门所规定的一般准则来执行。

此外,被征用土地上的附属设施或青苗补偿费的详细标准,也可参考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相关部门所制定的统一规定。

对于那些位于城市郊区并涉及菜地征用的情况,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这一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耕地被征用赔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旱地平均每亩补偿金额为5.8万元人民币;

而对于水田而言,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则为9.9万元人民币;

至于菜田,其平均每亩补偿金额更是高达15.6万元人民币。

在此基础上,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实后确认的最基本单位的年度统计报表与经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参考单价作为参考依据。

如果在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补助费之后,仍然无法保证被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可以酌情增加安置补助费用。

总体来说,征收土地应该遵循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注意保护被征用土地农户的权益,确保他们仍能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同时对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依法及时且足额地兑现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面附着建筑物和青苗等也需提供相应的补偿;

此外还必须为被征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防止出现因土地资源的变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在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上,我们恪守严格的原用途原则。这其中包含了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前三年平均产量的6至10倍予以计算),以及安置补助费用(按照需要进行安置的人口数量为依据,每个人口将获得4至6倍的产量作为补贴),同时还包括了附属设施及青苗等方面的补偿。然而,对于耕地的补偿金额是存在上限的,其补偿额度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量的15倍。至于非耕地的补偿标准,则参照省级相关法规进行制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城市郊区菜地的征用,那么就必须要支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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