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特别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定金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开发商主要求返还定金。另:如果你们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有关于这方面的约定,应当从约定。因此,要看您与开发商之间有没有关于定金的约定,没有约定的,需要满足不能归责于您本人的条件才能要求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