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饲养小动物的现象比较普遍。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些人未能管理好自己养的动物,特别是在城镇居住区,人口密度大,有的动物由于主人没有看管好,损坏了他人的财物,甚至出现咬伤人等扰民现象,引起了一些纠纷或者矛盾。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对饲养动物的问题应当有所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规定的“动物”,不限于、猫等家养小宠物,而是广义的所有能够人工饲养的动物,如马、牛、猪、羊等牲畜,鸡、鸭等家禽以及各种飞禽走兽等。“饲养”,既包括家庭饲养,也包括动物园、养殖场圈养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违反圈养或者饲养的规定,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如在夜深人静或者午休时,吠声使他人无法得到正常休息;饲养者违反规定遛时,不亲自牵引或者不给束绳、链,让随意嗅他人的身体或者追逐他人甚至咬人;违反规定,在人员出入高峰时带上下电梯等,这些行为都给环境卫生和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好的影响。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一般予以警告,对于警告后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予以罚款处罚。但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即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向他人吠叫、袭击等使人惊吓的动作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直接予以罚款处罚。此外,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还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