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具体情节而定。如果是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交通中供乘客乘用的车、船、航空器等,包括公共汽车、电车、火车、大型和中型出租车、船舶、地铁、民用航空飞行器等正在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停放在车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在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1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2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现实生活中,道路交通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现代的生活节奏都非常快,人员和物品的流到都依赖道路交通,如果阻碍道路交通秩序,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要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的。如果是聚众实施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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