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原则,过错原则采用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依据该法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又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针对三种特殊情形,即只要医院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推定医院有过错。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患方也要证明医院存在以上三种情形。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对于患者显然过于苛刻。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双方在知识结构、举证能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有很大的差距,也就是说医院一方是处于强势一方,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必然增加患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