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疏忽大意过失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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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行为人触犯的刑事罪名来确定,不同的刑事罪名是有着不同的量刑标准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此时是构成过失犯罪,但是人民法院是会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对犯罪行为人酌情减轻处罚的。
行为人疏忽大意过失怎么判?

一、行为人疏忽大意过失怎么判

根据行为人触犯的刑事罪名来确定,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

处罚上,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故意犯罪明显要小,因此《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

二、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包括什么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行为人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驾驶员,在启动汽车时,没有注意汽车周围的状况,以致将一个在汽车后面玩耍的小孩轧死。此案例中,行为人身为一名驾驶员应当在启动汽车时,注意汽车周围的状况,否则极易造成危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此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就是一种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认识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应当预见是一种预见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也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不会要求公民去做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而只是对有实际预见可能的人赋予其预见的义务。

在意志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而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此时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的,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其中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过失是不同的,但是因为在主观上行为人没有故意犯罪的目的,一般都是会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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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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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行为人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驾驶员,在启动汽车时,没有注意汽车周围的状况,以致将一个在汽车后面玩耍的小孩轧死。此案例中,行为人身为一名驾驶员应当在启动汽车时,注意汽车周围的状况,否则极易造成危害结果,但因为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此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就是一种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应当预见是一种预见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也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不会要求公民去做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而只是对有实际预见可能的人赋予其预见的义务。因此,预见义务是以预见可能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即使结果再严重,也不应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刑法理论对此见解不
一,主观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客观说认为,应以一般人或平均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折衷说认为,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人时应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低于一般人时应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确定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即应将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和行为人本人的条件,如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发育情况等主观特征,结合起来进行判断。根据这一标准,一般人在通常条件下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可以因为本人的认知能力较低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情况而不能预见;一般人在通常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也可以因为本人的认知能力较高或行为时的特殊情况而能够预见。可见,仅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条件或行为人本人的条件来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是片面的;只有将这些主客观的事实结合起来进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意志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而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二、如何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行为人驾车,虽明知强行超车会肇事,但认为路面较宽,而且自己驾驶技术高超,于是强行超车,导致车祸,造成人员伤亡。此案例中,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强行超车的行为可能导致车祸,但认为路面较宽、自己技术高超,超车行为不会发生车祸,结果却是事与愿违。此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就是一种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可能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其
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其
二,行为人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轻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区别于其他罪过形式的重要特征,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得以成立的根本原因。在意志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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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律师回复]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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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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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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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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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律师回复]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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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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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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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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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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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过失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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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案例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有相似之处,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二者区分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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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过失,如何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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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行为人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驾驶员,在启动汽车时,没有注意汽车周围的状况,以致将一个在汽车后面玩耍的小孩轧死。此案例中,行为人身为一名驾驶员应当在启动汽车时,注意汽车周围的状况,否则极易造成危害结果,但因为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此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就是一种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应当预见是一种预见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也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不会要求公民去做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而只是对有实际预见可能的人赋予其预见的义务。因此,预见义务是以预见可能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即使结果再严重,也不应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刑法理论对此见解不
一,主观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客观说认为,应以一般人或平均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折衷说认为,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人时应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低于一般人时应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确定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即应将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和行为人本人的条件,如行为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技术熟练程度、社会阅历、智力发育情况等主观特征,结合起来进行判断。根据这一标准,一般人在通常条件下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可以因为本人的认知能力较低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情况而不能预见;一般人在通常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也可以因为本人的认知能力较高或行为时的特殊情况而能够预见。可见,仅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条件或行为人本人的条件来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是片面的;只有将这些主客观的事实结合起来进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意志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而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二、如何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行为人驾车,虽明知强行超车会肇事,但认为路面较宽,而且自己驾驶技术高超,于是强行超车,导致车祸,造成人员伤亡。此案例中,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强行超车的行为可能导致车祸,但认为路面较宽、自己技术高超,超车行为不会发生车祸,结果却是事与愿违。此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就是一种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可能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其
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其
二,行为人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轻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区别于其他罪过形式的重要特征,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得以成立的根本原因。在意志特征上,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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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自信和疏忽过失,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过失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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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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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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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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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因为老师疏忽死亡怎么判?
幼儿因为老师疏忽死亡那么老师有可能会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判刑,此类刑事案件,只要老师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那么就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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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的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有没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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