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民法通则》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与区别在于:第
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
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没有年龄限制和精神健康状况要求,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比较严格的年龄限制和精神健康状况要求,我国《民法通则》以公民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来划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把公民分为上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
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对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的法律赋予和资格确认;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公民对其实施的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