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意思是:(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女方同意,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到离婚的,不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的,女方可以到离婚,可以受理。(
3)但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有特殊情况的,男方到离婚也会受理,一般是指:女方所孕孩子不是男方的、女方有重婚或婚内与他人同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