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