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很多案件中都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交通事故导致伤残,伤残赔偿标准会因“居民身份”而有差异。但在同一交通事故中,伤者既有城镇人口又有农村人口,则应忽略个体差异因素,按照同一城镇赔偿标准确定伤残赔偿金。 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