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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方式包含什么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10-01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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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方式有哪些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
    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市场。

    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
    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

    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
    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
    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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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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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土地租赁合同需要包含什么?
写土地租赁合同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的基本信息;签订条款所依照的法律;土地的实际面积合体的位置信息;土地地用途及其承租的方式;承租经营的期限是多少年;租金以及给付的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违约情况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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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屋土地被征收补偿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我们国家关于征地补偿方面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明文规定了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价格补偿款项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在前三个会计年度中的年平均产量作为基准来予以确定;
另外,对于土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加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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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主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这两类犯罪皆属于涉及职务的金钱犯罪范畴,它们都有将公款转为个人控制的情况,
然而,两者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表现形式各异:
首先,犯罪的性质迥然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有资产的使用权与占有权;
而贪污罪侵犯的则是公有资产的所有权。
其次,犯罪的对象不尽相同。
挪用公款罪的所针对的对象仅限公款及法律规定的特定种类公物;
而贪污罪的对象则泛指一切公有财产。
再者,行为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区别。
行动方是否采用虚假手段使得自身拥有的公款在账面上无法被查觉?比如使用伪造的发票、对账单等财务凭证,使其所占用的公款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无法得到真实反映的,通常应被视为贪污行为。
对于那些采取了虚假手段进行平账,但由于受到某些限制因素影响,未能完全平账的行为,也不能仅仅因为账目未做平就否定贪污罪的成立;
还有行为人故意销毁相关账目的情况。
此外,犯罪主体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贪污罪的实施者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最后,犯罪的主观意图也大相径庭。
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在于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
而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有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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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诉状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土地租赁合同诉状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原告被告双方的基本个人情况;诉讼的请求;陈述详细的事实经过;支撑诉讼的证据材料和依据等。合同中还需要双方针对实际情况对内容进行灵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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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劳务报酬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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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承包方未能按时支付工人薪资问题的有效解决策略如下所述:
首先,双方应积极寻求协商途径以解决该问题;
其次,若通过上述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申请调解;
最后,如调解无效,劳动者可进一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在前往劳动局申请仲裁拖欠工资时,所需携带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第一,工资卡、工资存折以及由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
第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详细记录;
第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第五,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考勤记录;
第六,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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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罪的法律认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四个重要因素: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此种行为侵犯了我国国家公务机关依法行使执法管理职能的正常秩序;
其次,从犯罪对象层面来说,该罪所侵害的具体对象应是正在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其职务与职责行为的人民警察;
再次,就犯罪客观方面而言,必须存在以暴力手段、言语恐吓等方式干扰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最后,从犯罪主体角度分析,任何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心态,即明确知晓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却仍然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使得他们无法或者严重影响到其执行职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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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生建设项目怎么使用土地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被征收土地原有的使用目的进行补偿。
对于耕地的补偿费用,它包含了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金。
在制订区域性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来的使用目的、土地资源情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年对此进行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其次,经过对划定范围内的实际用地面积进行精准计算,然后将其转换为“亩”这样的单位面积,最终才能确定该土地的相应补偿费用。
此外,还涉及到青苗补偿费用。
在土地征收片区的地上附属物中,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苹果树、梨树、花椒树等多种植物。
其中,苹果树的补偿金额相对较高。
而其他类型的地上附属物中,最具价值的可能就是闸塘、坑塘、浅井这三类。
当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同时他们的房屋也面临拆迁时,政府将会向他们提供安置补偿费用,通常以每月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
具体的补偿金额则需要依据土地征收后的实际面积来计算,计算单位通常采用平方米作为计量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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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现行相关法规条款,包含有如下范畴内的双方配偶应共同承担的债务:
由双方签署确认,或仅由单方面签署,同时得到对方认可的债务;
以及任一方以家庭生活之需借款所导致的债务。
然而,若借款金额超过了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类债务将被视为个人债务。
除此之外,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外应视为一个整体,尤其是当他们拥有共同的事业时,任何一方作为代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相对方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共同做出的决策,因此,他们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即便夫妻间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或者夫妻双方曾就某项债务达成过个人责任的协议,在此情况下,法院仍会支持相对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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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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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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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有很多人可能在此之前都从来没有听说过买卖不破租赁这个词汇,其实诸如此类的租赁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很常见的,关键是有些人在买房子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打听清楚,原来还存在着租赁关系,等于房东同时期满了租客和买方,这就很容易造成各种各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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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翻了同学的书包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教师对学生书包进行检查无疑是不合法的行为。
尽管学生尚未成年,但是他们仍然拥有维护自身基本权利的能力。
这种未经许可就私自搜查学生书包的行为,已经对学生的隐私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可能已经超越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行使管理权的合理范畴,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构成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非法搜查。
然而,教师并非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官员,因此他们没有资格进行这样的搜查,这只会被视为非法搜查。
关于没收物品,它实际上是国家刑罚的一种形式,原则上仅有法院有权依法没收公民的财产,教师最多只能暂时保管或将其移交给学生家长,而无权擅自没收。
如果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者,将会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在通常情况下,侵犯他人隐私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的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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