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轨,女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法律如何看待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男方出轨,女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对于出轨,又称婚外恋,是指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发生拥抱、抚摸、亲吻、等亲密行为。根据情节恶劣程度,我们可以将出轨分为四个层次:
1、暧昧,即男方与婚外异性有暧昧的聊天记录,在大庭广众之下牵手勾肩搭背等。
2、通奸,即男方与婚外异性有临时、隐蔽的性行为,譬如在外开房等。
3、同居,即男方与婚外异性在外面租房或购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重婚,即男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包括与其举行结婚仪式,在外声称其是男方老婆等。 对于同居、重婚的出轨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对于暧昧、通奸的出轨行为,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并不包括暧昧、通奸类出轨,因此人民并不支持暧昧、通奸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法律如何看待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
1、出轨行为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男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甚至非法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对女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心灵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2、突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暧昧、通奸类出轨,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重婚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极少男方会与情妇重婚;对于同居,由于具有临时性与隐蔽性,女方很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事实上,就算男方真的重婚、同居,由于女方举证能力有限,通常只能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言词暧昧,行为亲密,偶尔发生性关系,很难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更不用说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了,因此在绝大多数中,女方都是仅能证明男方暧昧、通奸。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同居、重婚,导致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小,也赋于女方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保护女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