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逼写下双倍欠款借条借款本金实际只有50万元,却出具了一份100万元的借据,这件事听起来有点荒唐,但这确实是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熊丽的亲身经历。8月14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案件。经审理查明,5月21日,被告熊丽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詹德海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100万元的借据。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借款当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德安认为,该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但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在该案中,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据作为证据提讼,其借据的形式要件具备,意思表示明确,但被告对借款金额提出了异议,被告辩解称原告实际上只出借给其50万元借款,在出具的借据中写100万元金额系因为在借款当时原告为了让被告早日归还借款而强迫被告写的,而被告当时急需资金周转,就糊涂地写下了100万元的借据。认为,对诉争的金额要看借贷的标的物实际是否交付,从该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即银行交易凭证分析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50万元借款,原告陈述称剩余50万元借款系交付现金,但未能提供交付现金或其他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借款金额超出50万元的事实,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德安县遂一审认定该案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并据此作出了采纳被告辩解观点的判决。
二、借条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借条”不仅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还能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且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