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案事实有待明确,此处以抵押人将抵押的车抵债给他人为例进行分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交通工具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如果若该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人将车抵债给别人的,属于无权处分(是违反《物权法》的行为,但这种民事违法行为只会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会产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在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下,别人可以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抵押人需向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向抵押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若该抵押权未经登记,则抵押人将车抵债给别人的,别人不可以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抵押人因此造成抵押物损害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