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停保后个人续保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原参保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或中心城区就近社区(武昌区由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应在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窗口办理备案,携带《武汉市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金告知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资料办理。单位备案后,职工本人收到单位转交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及《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书面告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