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一)合理使用房屋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1、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2、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转租应当经过同意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转租合同无效。
提示1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1、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提示2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四)房屋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3、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提示2
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可以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代为支付的部分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