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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含什么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0-10-03 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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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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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主体方面
    (一)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仓储物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
    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仓储物验收的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3、合同中还要约定仓储物在出库后是由存货人来运输还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若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要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铁路还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并且还可以约定出库后几日内送达目的地。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保管条件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全文
    14 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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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哪些
1 保管人必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确认寄存人已经交付仓储物。2 仓单必须包括某些法律上必须的记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有八个项目所需的合法记录: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品种、数量和质量的仓库存储,包装,碎片的数量和存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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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您好,有个餐饮注册了商标,我也是餐饮但不是同一种产品,在前面加上自己的名字,算是侵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涉及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情况。您提到的情况是,您与已注册商标的餐饮企业属于同一行业但经营的产品不同。如果您在自己的餐饮产品名称前加上自己独特的名字,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区分标识,减少了直接混淆的可能性。

然而,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商标的显著性:已注册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如果该商标非常独特且广为人知,即使产品不同,不当使用也可能引起混淆或联想。
使用的相似性:您加上自己名字后的新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整体印象是否相似,是否可能误导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
商品的关联性:尽管产品不是同一种,但若被认为是类似商品,且商标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对来源或关联性的误认,也可能构成侵权。
单纯在不同类产品前加上自己名字,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构成商标侵权,前提是这种使用方式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也不会损害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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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保管人的资格。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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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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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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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项目经理签字结算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工程结算是指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于明确双方之间就该项工程的结算事宜达成了共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方有义务根据该工程结算单所载明的结算金额及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地支付工程款项。
若委托方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付款责任,施工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参与工程结算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代理权,且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单还需加盖双方当事人的公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然而,工程结算单仅能作为诉讼的一部分证据,还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例如: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均可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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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有哪些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8、合同的有效期限。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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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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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注意事项
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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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清包工需要资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建筑领域中,清包工程并不要求承包方具备劳务资质,仅需主承包方拥有相关资质即可。
清包工又被称为包清工或清包,即业主自行购买所有的建材材料,再寻找具有专业技能的装饰公司或装修团队进行工程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模式。
然而,由于建材品种众多且价格差异巨大,部分用户担忧他人代购材料可能导致其中出现不规范操作而产生利益矛盾,因此选择自主购买材料并仅委托他人提供施工服务的装修模式。
劳务资质是针对各类型企业而言的,若要进行劳务分包则需符合特定的行业标准,这便涉及到资质审核的问题。
资质审核的标准由国家制定,主要依据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是否拥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企业过去三年内最高年度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金额的大小以及企业所拥有的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规模等因素进行评定。
根据这些标准,可以将劳务资质划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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