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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您父亲婚前个人名下的商品房系其个人财产。首先,您父亲和您继母再婚,且其婚前个人拥有一套商品房。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您父亲婚前个人名下的商品房系其个人财产。
2、根据《继承法》之规定,作为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您父亲婚前个人财产,您是可以继承和分割的。根据本案,您和您继母可以平均分割您父亲该套商品房。
3、婚后您父亲为您买方登记在您名下的房子,归您个人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因此房屋登记在您名下,您就享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4、如果您父亲和您继母约定了财产协议,那么登记在您继母名下的财产原则是属于您继母个人财产,那么您是无权要求分割的,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其侵占您父亲的个人财产,可以举证后要求分割,否则,很难获得支持。
5、关于您父亲给您儿子购买的商业保险,受益人是您儿子,您继母是无权将其过户到她名下并提出的,您可以向主张该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