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合同解除情形均适用于一手房和二手房买卖,针对一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
2、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适用,或者房屋交付适用以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适用。
5、所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交付房屋。没有催告的,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