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消费者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依法无理由退货;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营者遵守法律规定,就应当始终尊重消费者权利,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主动承担责任;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是对法律规定的进一步违背,不但不能摆脱责任,还可能加重损失。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了经营者某乙生产的油烟机,后来发现油烟机工作时经常突然停转,噪音也越来越大,所以几次联系经营者某乙检查、维修,但某乙总以维修工人排不开班等理由推三阻四。最后消费者某甲在打开油烟机准备炒菜时,油烟机面板内突然冒出火花,随即油烟机起火燃烧,不但油烟机本身损毁,还造成厨房吊柜、壁橱、吊顶、微波炉、照明灯等财物被烧毁。后经调查,起火原因是油烟机电路发生短路且没有及时维修造成的。结果经营者某乙不但得为某甲更换一台新油烟机,还要赔偿其他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