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合同在该条款中的第2点排除了买方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第2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行合同的需经出卖人同意,并重新按新日期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是排除了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2、第3点属于显示公平或者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条款:“如非出卖人的过失和责任,买受人提出退房时,出卖人不予退回买受人已付的所有购房款项”,这样约定在买方也没有责任和过错的情况下,强加买方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显然是显示公平;在都不可归责与当事人的情形下,卖方所取得房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