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继续休养,停工留薪期不满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满不复工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应当恢复工作,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应当提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满12个月的,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书。没有书面证明或者确认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