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仍有监护义务,只是这种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相应的,他(她)的义务也应有所减弱。《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离婚后,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首先是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并不是离婚的父母平摊费用。只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不能承担时,另一方才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的余额。也就是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在其无法承担赔偿之后,另一方才赔偿,处于补充赔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