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工伤事故处理,政府介入违规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用人单位与受害者家属商谈工伤赔偿事宜时,如果有政府介入的,不违规,而且也是合法合规的。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间发生纠纷,不管是什么样的纠纷,在双方分歧较大,可能不能达成协议时,政府部门主动介入,可以进一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在双方间起到主持、协调的作用,可以缓解双方的矛盾,更有利于双方达成协议。同时,政府主动介入劳资双方的矛盾调解,也是政府的职能之一,是政府缓解社会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应尽的职责。另外,如果工伤职工和单位就工伤赔偿协商不成的,应该及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以免因超过时效规定而给主张工伤待遇产生的影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