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我们将有关婚外情的证据概括出以下四类:
(一)书证,它又包括以下几种:
1、信件: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2、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3、认错书或悔过书: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
以上这些证据,均是以书面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二)物证: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
(三)视听资料: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
(四)证人证言: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