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医疗事故之前,患者的医疗费属于正常治疗开支。患者及家属所要求医院赔付的,应该是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医疗费是指患者人身遭受侵害后接受医院的检查、治疗与康复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
(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法医门诊挂号费等。凡属于为了治疗患者所受伤害而向各类医院所支付的挂号费都属于赔偿项目。
(2)医药费。凡是治疗与该医疗事故造成的损伤、疾病或残疾有关的、必要的而合理的药物都应当属于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药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的批准而未获得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物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但是在实际情况下,一些条件差、技术水平低的医院造成医疗事故后,受害患者有理由转院治疗而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应当列入赔偿费用。
(3)检查费。包括为诊断治疗所必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范围。
(4)治疗费。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等。
(5)住院费。
(6)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如必要的器官移植费、必要的整容费、未来的手术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