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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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病人有义务诚实说出他为什么为找医务人员帮助,尽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说谎话,不要隐瞒有关信息,否则会影响病人疾病的治疗。
医疗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

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新闻媒体时常报道医患纠纷问题。医疗双方都有自己的义务,那么医疗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有哪些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1)病人有义务诚实说出他为什么为找医务人员帮助,尽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说谎话,不要隐瞒有关信息,否则会影响病人疾病的治疗。

这一方面的义务首先有利于病人自身的恢复健康,也有利于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病人履行了这些义务,医务人员才能针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有效的诊断治疗。 这是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义务。因为好的医务人员真正关心病人的健康,不断研究和复查疾病和治疗过程,为此花费了许多的精力和时间。病人对于医务人员的牺牲精神应该有所回报。

(2)在疾病的性质明确以后,病人有义务在医生指导下对自己的治疗作出负责任的决定,有义务积极关心他的病对他自己以及其他人的影响。患传染病的病人有特殊的义务了解传播的途径和可能,采取行却防止进一步的传播。这一义务是在治疗中病人积极参与的重要条件。没有病人的积极参与,医务人员就会事半功倍。

(3)病人有义务在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如果病人同意医务人员的意见,必须改变饮食,才能有利于控制病人的高血压,那么病人就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改变他的饮食。这是有利于病人的义务,也是对医务人员应尽和义务。因为医务人员对病毒健康的关心,已经超越了个人的兴趣,病人应该用合作来报答。

(4)病人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不能遵嘱应该有理由。但不能遵嘱的理由并不都能成立。例如嫌麻烦就不能成为不遵嘱的理由。这种不遵嘱就是医务人员的不尊重。医务人员治疗好病人,需要病人的积极合作。但病人没有义务遵循不必要的或有害的治疗。

(5)病人有义务避免成为一个病人。“病人”(patient)的原来意义是:“接受某一行支的人”。病人在概念上与“动因”相对,“动因”是对他的行动负有责任的人。病人不是一个负有责任的动因,而是他人行动的对象,这是医学家长主义的基础,也是现代病人观的失误。在现代社会,病人有义务改变不安全的、不健康的、危险的行为(例如吸烟、贪食、不锻炼、无保护的性行为等),使他们不再成为病人,尤其是不成为“不治之症”的病人。

(6)病人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尊重他们劳动的义务。疾病是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共同敌人,医务人员和病人有着战胜疾病的共同目标。医务人员掌握诊治疾病、护理病人的专业知识,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为了解除他人疾苦,辛勤劳动,不辞辛苦,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在我国,医务人员的报酬比较低,他们之中许多人安于清贫,仍然献身于崇高的医疗卫生事业。他们既要诊治病人,又要培养学生,从事研究,往往废寝忘食。我们全完全,包括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表示应有的尊重,是完全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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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1、提交鉴定申请书。鉴定申请书由申请方提交,申请方可为患方亦可为医疗机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方及被申请方的一般情况、申请鉴定的事实与理由、申请方的签字(或盖章)、申请日期等。申请鉴定的事实与理由是申请书的重要部分,要清楚写明争议的事实、焦点问题、申请方的观点以及支持其观点的依据等。
2、提交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最重要的材料,是专家鉴定组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并构成医疗事故等的最主要依据。住院病人的病历资料一般由医疗机构提交,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病人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原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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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3、提交书面的陈述或答辩材料。书面的陈述和答辩材料一般由被申请方提交,主要针对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进行陈述或答辩。此外,申请方在提交鉴定申请书后,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有新的理由需要补充,或者就医学会要求对某一问题做补充说明时,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被申请人在提交书面陈述或答辩后,如有必要,也可提交补充陈述及答辩。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或者医院如果对医疗过失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就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没有法定事由,一般是不会同意的。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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