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此罪,要结合案情才能判断。《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构成此罪有两个构成要件:
第
一,行为人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
二,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此罪只能是过失犯罪,如果是故意,应该按故意伤害、故意罪定罪处罚。关于安全管理规定问题,各地甚至各单位都有相关的规定,这里不再累述。就后果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即,死亡一人即可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人确实违反了相关安全规范,则构成安全生产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