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线路安全保证书如何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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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基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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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全保证书的书写主要从思想、业务能力及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反思和保证。在未来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保证书内容要求自己。
铁路职工线路安全保证书如何写?

各行各业都需要自我反省,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在不断的批评和反省中,使得业务更加的精进,确保任务能够更好的完成。因此很多企业都需要员工书写保证书,作为工作参考。保证工作按质按量完成。那么铁路职工线路安全保证书如何写?下面小编收集了范本,供您参考。

一、安全责任意识淡薄

一是在安全工作中,没有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专项布置,把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作为一项简单常规化工作内容,学习一下文件,知道有这么一件事就行了,分管的工作却没有提出具体的、细致的、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既有线施工和天窗管理中没有引起工区足够的重视,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没有深入现场认真查找,认为施工中出点问题是正常的;二是施工监控力度不够,现场各项施工措施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对施工安全中出现的问题总认为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缺乏立即监督整改的积极性。

二、工作作风不实。

本位主义、好人主义的思想还没杜绝,在从严解决和处理“两违”问题上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驻地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在处理上避重就轻,手段不够强硬。施工现场检查、巡视活动开展的不及时,只是说说了事,本身就存在着思想放松的行为,深入现场检查作业时明明已经发现违章作业或其它问题,不敢严肃处理,或轻描淡写、大事化小、降级处理,认为工人不容易差不多就行了,为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埋下了隐患。

三、岗位责任落实不到位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助总监管理标段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对现场监理工作很少过问或了解。虽能够按照管理的要求深入到现场进行检查,但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很少能发现,每次到现场只是走马观花,没有很好的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到现场就等于工作落实了,看了就等于检查了。

四、安全工作标准不高。

存在看干惯了、干惯了的思想。深入现场发现作业质量不高、安全措施没有落实,没有及时指出和处理,致使现场出现了推着干、跟着干的问题,现场有要求就紧一阵,有部署就抓一阵,安全管理和现场的作业没有形成良性循环,致使整体安全管理工作标准不高。

五、专业管理能力不强。

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底数不清,存在的问题掌握不准。尤其在施工的组织、安全措施的落实上安排不细、部署不到位,没有把责任和分工落实到人。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严密负责施工安全的现场负责人,有时不能按时到现场,对施工安全的关键环节缺乏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六、抓好反思活动。

要把安全反思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通过从硬件、软件上把对日常工作的认识、管理、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带着问题去现场、分析问题在现场的意识,着力提高自身解决问题在现场的能力;在工作中要坚持从严管理,严格按章办事,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着力解决为现场考核不力的问题;要实施技术攻关、问题攻关,对总结、反思中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理,建立起信息库,定期进行复查,督促检验整改效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作。

总之,我要通过这次“安全反思”和安全大检查活动,进一步明确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正,以实际行动为西安北客站工程的安全生产做出新的贡献。

综上所述,相信您对铁路职工线路安全保证书的书写方式有了全面认识。主要从思想、业务能力及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反思和保证。在未来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保证书内容要求自己。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留言,我们会对您的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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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4)击打列车;  

5)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8)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9)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11)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12)钻车、扒车、跳车;  (13)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14)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15)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16)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铁路工程安全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3.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4.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5.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6.组织、领导活动组织。
7.资助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活动的个人的。
8.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10.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的,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非法销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1
2.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
1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1
4.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1
5.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铁路安全事故罪判刑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法》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概念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担负着全国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任务。铁路运输连结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负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一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照章行事的,不违反规章制度,即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三看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使在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之后,发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四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严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属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铁路职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2)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违反的是铁路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输管理、维修管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肇事罪违反的是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与制度,其范围较广。 (3)犯罪客体稍有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陆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铁路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2)发生的场合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列车运营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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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只要是当事人实施了危害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伤的情况下就会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但是要注意的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铁路部门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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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高速公路上房子多远安全线路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施工安全设施的布设1施工区标志:用于路面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占用车道、封闭道路、借道行驶等。施工区标志根据规范及实际需要,按组进行设置,重复使用。施工现场标志支撑采用支架结构形式标志板采用1厚镀锌钢板,采用材料为二级反光膜字高30c。标志尺寸应符合国标要求,并用沙袋等重物压稳。2临时交通标线:单侧双向两车道行驶时,需设置设施,同时设置临时标线,包括车道边缘线、车道分界线,用以渠化通向交通、分离对象交通标线采用溶剂型反光标线。3临时设施:包括临时栅、墩、水马、锥形路标、防撞桶等。锥形路标、防撞桶配合施工标志使用,或作为简易设施单独使用。各类标志,均应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B5768的规范要求,并具有夜间反光功能。其中墩及钢管须有红白相间的反光标记防撞标志桶内要适当填充,防止倒伏锥形交通标采用内部填充或压沙袋圈等方法防止倒伏,严禁用砖头、石块等有棱角物体压制,以免引发交通事故警示标志牌除支架底部采用铸铁支座外,可视情况采取压沙袋等方法防止倒伏。施工现场的标志要有专人负责,必要时采用信号或旗手管制指挥交通,严禁因施工标志摆放不规范而引发交通事故。当两公里路段内安排两处或以上施工现场时,可按一处施工现场布设标志,中间采用锥型交通标连接。4作业控制区内设置交通标志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作业区在右侧车道时,应将交通标志设在公路右侧路肩上和作业区边界的左侧作业区在左侧车道时,除施工预告标志设在右侧硬路肩上外,其他交通标志应设在施工区边界的右侧或分隔带上。c禁令标志:禁止通行标志设在上游过度区的前方禁止超车标志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处,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设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处,限制速度标志,设在限制车速路段的起点,标志牌上标明所限制的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设在限制车速路段的终点处。d警告标志:前方施工标志设在警示区的起点处前方车道变窄标志应设在车道变窄处前方至少200米处双向通向标志应设在双向通行路段前至少400米处。指示标志:前方绕行标志设在需要绕行的车辆进出处前至少200米处起点处直行和单向行驶标志,应设在需要直行、转弯和单向行驶路段前方200米处。渠化装置:渠化用的锥行路标应从上方过渡区开始,顺车流方向布置,间距520米,作业完成后,必须逆着车流方向拆除交通安全带经常与锥行路标一起使用,主要用于分隔车辆与作业区或双向车流的车道导向标设在车流方向改变的地方路栏设在需要车流的地方应根据作业时间长短,设置与交通标志相吻合的临时性路面标线。安全设施布设顺序:安全设施的布设必须从上游开始顺车流方向布置撤除应从施工区的末端开始逆车流方向撤除。若为半幅封闭施工的,则应先开放施工封闭区交通后再进行安全设施的撤除。施工现场安全布控临时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摆放完成后,首先自检,合格报监理、项目业主及路政部门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材料、设备方可进场。验收程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验收交通组织管理部联合验收。施工期间,现场安全设施、标志和警示牌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拆动。
什么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负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铁路法》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概念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担负着全国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任务。铁路运输连结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负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一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照章行事的,不违反规章制度,即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三看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使在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之后,发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四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严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属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铁路职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2)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违反的是铁路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输管理、维修管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肇事罪违反的是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与制度,其范围较广。
(3)犯罪客体稍有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陆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铁路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2)发生的场合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列车运营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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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符合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才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具体点来说,从主体上必须是铁路的职工,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客体是侵犯国家对于铁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客观事物方面是造成运营方面的事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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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铁路安全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4)击打列车;  

5)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8)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9)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11)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12)钻车、扒车、跳车;  (13)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14)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15)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16)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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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4)击打列车;  

5)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8)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9)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11)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12)钻车、扒车、跳车;  (13)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14)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15)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16)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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