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子女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成家后不管是否同父母生活在一起,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这种责任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讲,都是不可推倭的。
兄弟姊妹们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应当充分交换意见,互通心意,乃至开展必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取得一致的或基本一致的看法;在此基础上,商量合理负担的具体办法,彼此就会有更多的共同语言,才会给予父母以子女之爱,而不至于互相谁诿。
其次,在经济关系同承担起责任,以满足父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