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要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随意”,顾名思义,是指随着自己的意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在司法实践中,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属于“随意”。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纯粹意义上的为寻求精神、发泄不良情绪、开心取乐的所谓“流氓”动机越来越少,而是逐渐向满足自尊动机方向发展。那些因小纠纷、小矛盾而小题大做,行为人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自己一种变态的自尊心,为了“面子”。任何的故意犯罪均不可能无缘无故,都有其原因和动机,只有准确界定“随意”,才能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根据《解释》可以分为“无事生非型”和“借故生非型”和“经处理后继续实施型”三类。
1、无事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没有异议。
2、借故生非型
《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该款属于“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如何正确适用该款,需要我们对“偶发矛盾”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