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笔者遇到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提讼的原告一方为规避交纳(预交)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受理费,往往在时只笼统提出“依法分割财产”,在庭审时再“具体化”,或干脆在状上只字不提财产分割,而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财产。二是原告未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而被告提出要求分割财产。三是双方均在庭审中提出分割财产的新请求。针对上述情形,如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而当事人拒绝补交,人民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均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处理婚姻纠纷,对财产分割不予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将财产分割纳入处理,确认诉讼费的分担由人民决定等等。笔者认为,要按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
第一种情形,如原告只在状上笼统提出分割财产,则在审查立案时应把好关。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立案法官在收到状后,应告知原告写明需分割的具体财产,根据财产价额,如未超过20万元,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如超过20万元,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立案法官应书面通知原告限期预交,原告逾期不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立案法官可依照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如原告在庭审中增加分割财产的请求,则由主审法官办理书面通知原告限期预交手续,逾期则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对
第二种情形,在原告未提出财产分割而被告提出请求时,如争议财产价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收费;如超过20万元,对超过20万元的部分,可根据谁主张、谁预交的原则,通知提出财产分割请求的被告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被告按期预交了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在处理双方离婚时,由双方分担案件受理费。如被告逾期不交或未办理相关缓、减、免手续的,则按被告自动撤回分割财产的请求处理,即对财产分割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另行。但对是否准予离婚应依法作出处理。对
第三种情形,如双方请求分割的财产价额未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如超过20万元的,由提出请求的一方预交案件受理费。拒不预交也不办理缓、减、免手续的,按其自动撤回分割财产的请求处理。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