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公司的不能写法定代表人的财产状况,因为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公司的债务以公司资产清偿,除非存在特定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并且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有转移公司财产等妨碍执行的行为,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8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被撤消、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执行规定》第37条、5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1995(51)]答复函的规定,案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同时,应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