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债无可供执行财产怎么办
倘若被执行人行将无可追索之财产以供执行,则该执行当事人应被纳入失信名单,以便于其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奢侈性消费时得以有效监控和追踪。
然而,假若被执行人恶意隐藏其资产或故意消极履行判决,申请方应尽全力从以下三个维度对其施加压力:
首先,申请方有权追加需延后执行之罚款作为被执行人的附加压力;
其次,申请方可积极协助法庭调查追踪被执行人之财务信息及线索;
最后,申请方应对被执行人保持关注并及时向法官报告其最新动态。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第25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欠债无力偿还会查家人银行卡吗
通常情况下,家属并不会被调查其所持有的银行账户信息。随着契约原则的深入应用和发展,严格讲,合约仅能限制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行为,对于第三方而言则不存在实质性的履约责任。因此,当某人自身负有债务时,此责任仅限于其本人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约关系,其自身与债权人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并不涉及至其家属权益。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若某人陷入了借款困境,其家属在此方面并不承担任何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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