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纠纷,法官不能无限制拖时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如果法官拖延审理,可以投诉,要求更换法官审理,且要求对法官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上级人民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第五条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