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宣告失踪人的财产处置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公民被宣告失踪的,则对其财产有代管的问题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则对其财产依法进行继承。
二、我国《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或者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
即失踪人的财产由他人代为保管,并只能为失踪人的利益而妥善处理(如清偿债务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如果被宣告死亡,在法律上等同于自然死亡,依法对其财产,则作为遗产开始继承。
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遗嘱有效,则按遗嘱继承。否则开始法定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因为仅涉及财产关系,所以相对简单一些。宣告失踪判决基于该公民依然生存的推定。从我国立法上看,一个公民在被宣告失踪后仍然适用关于生存人的规定,并未丧失其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只对他的财产设定代管人,并以其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较少涉及人身关系上的变动。
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则复杂的多,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的变动。宣告死亡判决以推定该公民死亡为根据,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和消灭,婚姻关系自然,个人合法财产按继承处理,债权人有权向其继承人请求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