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仍在
A单位,并与
B签订合同,只是签订了一个意向书,在签合同之前签订了一个意向书,有3个选择:1是本人自愿与A解除合同。你的劳动关系即将发生变化。2.B与员工签订新合同,并不是签订了劳动动合同1.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在2009年12月的时候原单位A与新单位B合并(托管,具体属于什么性质单位一直未说明),B与员工签订新合同”可以得知原单位A与新单位B合并既是:原单位A与单位B合并,催促我们签订,所以匆匆选择了1后,马上就与B单位签订了合同(该合同上没有写明工资标准)”该份“合同”是意向书,不具有合同效力。3.你和A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并没有解除。“A单位领导说在意向书上选择1就等于与A解除合同了,”不具有法律效力。4.要想和A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没有经济补偿。“由于现场因素,一定要签订标准的劳动合同,而不能只签订没有法律效力的意向书,合并后使用本单位的名称,属于公司法上的A+B=B的吸收合并,最好同意是自己打辞职报告,多给2个月工资。5.但是,到B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