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种说服教育工作,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就要做到话要有理,理要有据,据要合法。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当事人有不正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的,人民调解员要学会运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者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权衡利弊,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纠纷所涉及的问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运用法律和国家政策,应当把握好时机、场合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由于调解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自愿进行的,调解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双方解决纠纷的诚意。调解的过程,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和想法。能否使当事人双方互相有诚意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人员的态度和调解方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要坚持做到耐心、诚心、公心和责任心,赢得理解信任。由于一些民事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人民调解员应在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说服教育,做到以理服人,而不能以势压人。人民调解员可以提出调解意见和方案,但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自己的主张。没有耐心,强制调解,不但达不到调解的目的,还会使调解工作功亏一篑,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很可能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有的是因为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没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导致的。这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耐心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