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离婚如何调解疏导?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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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处理老年人离婚时,首先应当对他们进行调节和心理疏导。由于老年人的情况相比于年轻人来说,会更加复杂,因此,调节的时候应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加强调解和对老年人的心理疏导。
老年人离婚如何调解疏导?

一、老年人离婚如何调解疏导?

1、在处理时应分析原因并认真疏导。

处理再婚老人的离婚纠纷,关键在于分析引起老人离婚的原因,根据分析的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进行调解。对于因思想认识等原因引发的纠纷,应对双方批评教育和指正,使其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促使其感情向好的方面发展。同时,还应针对具体情况给老人指出改变的途径、方法和机会,以获得对方的理解和谅解。对于那些因性格等因素导致的纠纷,则要从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进行疏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对于那些因子女的介入或者因与子女关系失调引发的纠纷,不仅要对介入的子女进行批评,使其认识到干涉老人婚姻的错误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同时也要对老人进行指导帮助,使其协调好夫妻关系与子女关系。

2、应从化解矛盾角度出发加强调解。

离婚案件的审理,调解是必经的程序。法官主持调解往往能够更好的化解矛盾,弥合夫妻之间的感情裂痕,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体现法官对双方的情感关怀,有利于案结事了。因此,在审理比一般离婚案件更复杂的再婚离婚案件中,法官更应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后等各个诉讼阶段。对于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案件,从“情”入手,做好婚姻劝和工作,帮助双方寻找夫妻存在矛盾和形成原因,提醒当事人多看对方的优点,查找自身的不足,以家庭和子女为重,让他们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婚姻,理性的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的问题,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百分之一的和好希望,法官就要百分之百的做和好工作,尽量使夫妻和好。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原则上同意的,只是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存在纠纷的,法官应多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入手,引导双方着眼各自及子女的未来,相互克制、相互忍让,尤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更要作让步,在财产分割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上,保持大度,同时向双方讲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让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调立场,逐步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和消除双方存在的分歧,实现调解的目的。

3、应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在再婚离婚案件中,女性的劳动能力、身体条件较男性处于弱势,因而在调解、判决时多为女方考虑,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照顾。

4、要做好当事人双方及家属的思想工作。

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也明知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一方仅是为了离婚时占主动或者企图获取不应获取的利益,法官应向其讲明,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是严格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如果依法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企图获取额外利益,都是难以得逞的。另外,一般来说,离婚的老人都是由其子女作为诉讼代理人,双方子女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争执,帮着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赢取利益’,致使矛盾越来越激化。为此法官应从情理的角度,从做人的基本准则和应具备的道德观念出发,尽可能说服其子女放弃侥幸心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及家属一味向另一方索要高价赔偿作为离婚条件的,法官要大胆的予以否定,全面结合案件事实和感情状况作出适当的判决。

一般来说,老年人的心理状况相较于年轻人来讲,更加复杂。老年人要离婚时,调解人员不仅要调节老年人,还要做好当事人双方及家属的思想工作。调解人员要努力化解老年夫妻之间的矛盾,如果调解实在不能成功,应当尽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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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因为工作疏忽导致房屋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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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为工作中暑,算是工伤。
二、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三、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四、工伤认定范围: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一)、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二)、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三)、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四)、工伤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4、工伤认定管辖。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②、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5、认定申请时限。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②、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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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如果造成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愿助你一臂之力。本人在广州设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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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狱管教人员疏忽大意导致犯人逃跑构成什么犯罪,监狱管教人员疏忽大
[律师回复]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适用对象是有特殊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二者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故不能以劳动教养代替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中执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答复》,劳教人员犯罪的,仍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侦查、预审和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移送。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立案侦查。”劳动教养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人员涉嫌犯罪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其条件、方法和要求与在社会上犯罪的情况并无区别。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作出决定;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决定不的,撤销取保候审,交由有关部门继续执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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