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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行使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留置权

帮助5人 3.8w浏览 匿名 2020-10-06 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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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能怎么行使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留置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行使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留置权
    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的规定,定作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定作人所有,因此,即使定作物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的要求,定作人也须履行受领的义务,而无拒收的权利。对此,笔者认为,定作人定作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权,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后,应将定作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定作人。但是,定作物的所有权并非均自承揽人交付时起转移给定作人,应区分下列情况而定: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由承揽人加工、定作的,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的义务,其因履行这一义务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应归提供材料的人,即定作人。
    2、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因材料归承揽人所有,故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也归其所有;只有当承揽人将定作物交付给定作人后,定作物的所有权才转移给定作人。 至于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关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的规定,笔者认为:
    首先,构成留置权的前提条件是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而非合法所有;
    其次,承揽人的留置权一般发生在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此时因定作物归定作人所有,故在定作人不支付报酬而要求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时,承揽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以对抗定作物交付请求权。而在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情况下,如果定作人对定作物不满意,而且在其要求承揽人修理、重作未果时,定作人往往会选择放弃定作物,而使承揽人的留置权无从行使或失去实际意义。因此,虽然《合同法》赋予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但在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的留置权同样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换句话说,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适用于定作合同。因此,不能以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反证定作物的所有权即归定作人所有,两者不能划等号。
    3、原材料由双方提供的,应依照何方提供的材料为主要部分而定。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为定作物的主要部分,则定作物的所有权归定作人,无需交付定作人即取得所有权;反之,则由承揽人先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权,经承揽人的交付而归定作人所有。至于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应根据原材料的价值、所制作的部件在整个定作物中的功能等因素综合判定。
    在上述
    第一种情形下,如果有证据证明承揽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赔偿损失时,因原材料的所有权归于定作人,故定作人无法进行退货,而只能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在具体认定损失时,应考虑双方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和过错,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作出评估,以确定定作人的实际损失。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因原材料由承揽人自行提供,故在定作物交付给定作人之前,该定作物的所有权归于承揽人。因此,当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或在定作物加工完毕之前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其均有权利拒绝受领该定作物。如果承揽人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则定作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其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要求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全文
    13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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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条件
根据本法似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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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的公章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原则上讲,滥用伪造的公章并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行为者在实施滥用伪造的公章的行动时,其行为仅被视为是一种违法行径,应当负起相应的行政责任。
然而,当行为者在制造假公章之后又进行了实际的滥用,那么此时该行为便极有可能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相关罪名,并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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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留置权要如何行使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承揽人的留置权要如何行使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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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留置权要如何行使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承揽人的留置权要如何行使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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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拘留后还要坐牢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拘留处理后续进程存在两种可能的结局:
首先,案件有可能已获得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
其次,其嫌疑人亦可获释。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刑事拘留抑或是批准逮捕,均不能简单等同于认定其人有罪,且必然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案件在送达检察机关审查期间,依然存在着不起诉的可能,即便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也无法排除被告方获判无罪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拥有30日的期限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请求,而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后,同样享有7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前,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37天。
若37天期满后,嫌疑人并未立即获释,这往往意味着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
而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则意味着其对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基本予以认可,认为嫌疑人存在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在刑事拘留37天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嫌疑人被判刑的概率相对较高。
然而,嫌疑人是否必定面临刑罚,还需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环节的严格审核与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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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怎么申报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之规定所明确的申报期限与申报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义务对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责任。
此项事务属于地方税务局的业务范畴,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的时间限制如下: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特定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依法缴纳税款。
土地税,又被简称为“地税”,它是对土地课税的总称。
其课税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的价格、面积或者收益等因素,通过精确计算后予以征收。
土地税在众多赋税种类中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纳的税收制度。
例如,在过去的中华民国时期,田赋和地价税都属于土地税的范畴。
在私有制社会环境下,土地通常被视为私有财产而进行征税。
然而,由于各国在不同时期实行了不同的土地税制,因此,根据其性质的差异,土地税可以细分为土地财产税、土地收益税、土地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多种类型。
对于土地使用税而言,其纳税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类土地将免于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建设、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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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留置权的介绍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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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入户盗窃罪一般拘留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盗窃罪的拘留期为七至十四天,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若此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相关法律法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唯一目的,采用暗中窃取、和平手段秘密窃取等方式,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私人财产或屡次实施此类犯罪活动的违法行为。
其次,关于【提请批捕与审查批捕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在认为针对已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逮捕的情况下,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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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留置权在加工合同中的体现
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或约定不明的,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部分交付的,承揽人部分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相应支付部分报酬。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保证承揽人实现其报酬请求权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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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确定民事责任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领域中,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
首先,必须立即停止所有形式的侵权行为;
其次,应当采取措施,以去除任何可能存在的妨碍或者干扰;
接下来,需要消除所有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然后,对于不当占有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
另外,被破坏或毁损之物应尽力恢复原来的状态;
假如无法修复或者替换,可以考虑重新制作;
最后,所有的损失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无形的损害。
作为履行这些义务的替代方式,也可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同时要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并恢复受损的声誉,以及向受害方诚恳地道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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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会怎样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公安机关对那些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大规模地进行了仔细审查之后,会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上报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审批。
然后公安机关会按照以下模式执行:
1.如果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那么就会在拘留期限之内依法办理相应的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如果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并不需要立即逮捕,那么就会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手续,并直接将案件移交至法院进行起诉;
3.如果在拘留期限内仍然无法查明犯罪事实,那么也会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手续,同时继续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
4.如果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公安机关都有权撤销此案件。
以上这四种情况,都需要由办案机关对之前实施的刑事拘留措施进行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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