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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许可证过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判断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来判断,如果没有违反该条规定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并且只有在违背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效。
二、相关案例展示
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开发商购买某楼盘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李某即支付了90%的购房款35万元。后李某得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已经过期,李某认为开发商在预售许可证过期后无权预售房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开发商故意隐瞒预售许可证已经过期的事实,构成欺诈,应当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李某向提讼,要求确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并判决开发商返还其已经支付购房款、利息、赔偿损失。
开发商辩称,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预售许可证过期的性质是不同的,其并没有隐瞒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另外《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2003年12月1日以前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标明有效期限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而且预售期限可以延长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后的四个月。该条规定是有溯及力的。因此其不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已经实际取得了关于本案所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具备了该商品房的全部预售条件,过了预售许可期限发生的预售行为,并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及的商品房不具备预售条件。规定或取消预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问题以及是否办理延期手续,属于的行政管理行为。超过商品房预售期限并不能证明开发商失去了预售资格,也不能证明预售行为不合法,这与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不同性质的行为。鉴于李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得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