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财产应当拍卖的,有些应该参照市场价,真凶、当事人的意见,人民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百分之80。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拍卖价,但是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20。
保留价确定以后,依照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以后,无涉于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执行费用的总额;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内公告,拍卖不动产的或者其他的财产的,应当在拍卖前15内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