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购买方开户银行和账号没填到,属于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购买方有权拒收。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