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认定医疗技术过失的注意义务,应当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确定。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审判实践中仍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我们在判断时要注意主辅标准的结合和主客观标准的结合,将评判医疗行为注意义务的时间(当时)、空间(地区)、人物(医务人员资质)、条件(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水平)等主客观要素综合起来,形成比较全面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判断标准体系中,仍有主次之分,即“当时的医疗水平”是一般的判断标准,而地区差异、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是辅助判断标准,前者是最主要的考察因素,而后者是适当考虑的因素,上述因素不可颠倒主次或者平起平坐,否则即属于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