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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样认定冒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

帮助5人 3.4w浏览 匿名 2020-10-06 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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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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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怎么认定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
    出资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被者为股东,一般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但是如果是恶意的,也不宜认定者为股东。对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应当认定公司设立无效,涉及到债权人等第三人权利实现的,应当由公司实际投资者也就是者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没有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也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的利益,不应认定公司的设立无效或者强制其解散,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死人或者虚构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出资人。因此,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两种情形。股东与隐名股东虽然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都是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而在出资中,被者是出资人虚构或者盗用的主体。二是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义务处于不完全确定状态,须根据其在公司中的状况或者其与显名股东的约定确定;在出资情形中,被者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股东,而者则实际上行使着股东权利。三是隐名股东通常依据其与显名股东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在出资情形中,股东则多为规避法律而产生。因此,在出资情形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显著的不同。
    被者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被者为不存在的人,不管是死人,抑或虚构的人,均当然不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即使被者为真实的人,也无法认定为股东,因为,根据股东的一般含义,股东是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显然,被者并不符合股东的一般含义,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
    者也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因为通常情况下,者之所以要采用行为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者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会对者的不法行径产生鼓励作用,这对不法者是一种保护。
    全文
    14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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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可以证明已经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半数以上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公司认可其身份、不违法法律规定等,对于存在上述条件的是可以按照隐名股东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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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吗?
隐名股东是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所以不具有股东固定的权利,股东权利有多种,包括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还有股东有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但是如果隐名股东,就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因为他只是一个投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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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修高速路农村拆房赔偿价格需要参考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高速公路占地补偿事宜时,我们应该严格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实施。
关于农村土地的征收赔偿问题,其具体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通常是以被征收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基础,再乘以六到十倍的系数。
其次,关于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则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确定。
具体来说,就是将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所占有的耕地数量,从而得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则是以被征收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基准,再乘以四到六倍的系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最后,关于青苗补偿标准,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可以按照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来支付工本费;
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最多只能按照一季度的产值来支付补偿费用;
至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如果能够获得收获的话,就无需给予补偿;
对于那些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当尽可能地进行移植,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相应的移植费用;
若无法进行移植且必须砍伐的情况下,则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经成材的树木,则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需给予任何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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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对于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可以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协议,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进行办理,具体情况下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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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挪用资金罪主体认定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确立与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要素:
(一)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首要客体,即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对于资金运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次,犯罪的具体对象则是本单位所拥有的货币资产。
(二)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人通过公职权限之便,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借予个人使用或者出借给他人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即数额较大,同时,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必须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
(三)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者出借本单位的资金,而且已经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仍然故意进行这样的行为。
(四)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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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不知情销售假冒产品是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行为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规定缺乏明确认知,那么即便其已触犯此项罪行,也并不意味着其可因不知情而豁免刑事责任。
实际上,本罪的认定条件包含两项要素:
一方面须明知所售商品为伪劣商品;
另一方面则需认识到此类商品或许属于伪劣品。
因此,不能单纯地依据行为人是否知晓相关罪名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生产商和销售商而言,如在产品中掺入杂质、假货,以次充好或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时,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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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是否相同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是否相同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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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意间形成盗窃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不慎构成了盗窃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具体取决于案件的所有情节和因素。
依据我国刑法准则,对于盗窃行为,所涉及的公私财物的价值若在人民币1000元到3000元之间、在人民币3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以及在人民币300000元到500000元之间,这三档应该被分别认定为刑法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相关法律制度,若是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样也会被处以罚金;
而当盗窃金额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并且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是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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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证据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因死亡事件引发的赔偿事宜,其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关于死亡赔偿金部分,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为基准,按照20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60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而言,年龄每增长1岁,其应得的赔偿金额将相应地减少1年;
而对于75周岁及以上的受害者来说,则仅需按照5年的期限来计算。
其次,关于丧葬费用方面,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参考依据,以六个月的总金额为准进行计算。
再者,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用部分,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标准,对被抚养人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若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则应计算至其18周岁为止;
若被抚养人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则年龄每增长1岁,其应得的赔偿金额将相应地减少1年;
而对于7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来说,则仅需按照5年的期限来计算。
最后,除了上述三项主要的赔偿项目外,还可能涉及到其他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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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一样的?
冒名股东和隐名股东肯定是不一样的,冒名股东一般是以不存在的人进行注册注册登记;对于冒名的股东是不能认定为股东的。而对于隐名股东就是知道自己的名义被借用,而双方有股权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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