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劳动者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或者不够等级的,医疗期满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没奶奶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